查先生:我公司一员工在职业健康体检中被医生诊断是神经性耳聋,并要他一年后复查。
他的合同到今年12月底到期,公司不想再与他续签合同,但愿意承担他一年后复查的相关费用。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援助员: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49条的规定,单位应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的劳动合同。因此,你单位不得在12月底终止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如果该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还要视具体情况来判断能否终止劳动合同。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因职业病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只有在职业病职工工伤医疗期满,没伤残等级或部分丧劳的,单位才可终止合同。大部分丧劳的只有在职工主动提出的情形下方可终止。
查先生:我们如何知道员工是几级伤残呢?
法律援助员:你们必须在拿到职业病诊断书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工伤,在该职工病情稳定之后再向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按伤残鉴定的级别对应工伤保险待遇。
查先生:除了工伤待遇外,职工还有其他什么待遇吗?
法律援助员: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单位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查先生:按你的说法,如果和该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了,他在我们单位工作期间所患职业病的治疗费以后仍由我们承担吗?
法律援助员:是的,因为职工接触职业病危害后,病情的发展有个过程,有的甚至到10年、20年才会发作。为此,国家行政法规规定职业病患者的后续治疗费是终身的,且由单位承担。
查先生:如果企业不存在了,怎么办?
法律援助员: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单位发生分离、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应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健康检查后,妥善安置。“妥善”意味着,要让职业病人的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等落实到后继单位。
无后继单位,单位没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职业病职工的生活保障由最后的单位负责。经劳动者同意的也可通过赔偿解决。
查先生:为了避免争议的发生,单位还应当注意些什么?
法律援助员: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该权利贯穿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可归纳为七种权利:知情权,单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教育培训权,单位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要进行岗前培训,如职工不接受培训的,发生职业病,不免除单位的赔偿责任,但单位可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劳动者;职业健康权,单位要保证劳动者在岗、离岗的职业病检查和治疗,未经离岗检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监护请求权,单位要提供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劳动者有权向单位索取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单位必须给,并在复印件上签章,不得刁难、弄虚作假、收取费用;检举控告权,劳动者对单位违犯《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有批评、检举的权利;拒绝工作权,对没有任何保护措施的解除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劳动者有权拒绝,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民主监督权,劳动者有权参与工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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