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老师告学校索同酬

东莞代课老师鲁敬平就“同工同酬”问题状告学校一案昨日开庭

昨日,东莞代课老师就“同工同酬”问题状告学校一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第12号法庭开庭。作为这次的“原告”,鲁敬平提前了一个小时就来到了审判厅。他挑了个靠窗边的位置坐下来,“看到阳光,会没那么压抑。”

将近一年以来自学法律,如今的鲁敬平已经从一个法盲变成一个可以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人。“赔偿的标准,我是按照学校岗位集体合同工资减本人工资来算的,我希望挑战学校‘同工不同酬’的潜规则。”鲁老师表示说。其实很多代课老师对“同工不同酬”早有不满,但他们一般会沉默,自己这次跳出来,也算是为代课老师这一群体争取自己的权利。

文/记者张颖妍

图/记者庄小龙

“我从法律上去告,就是要挑战学校的潜规则,不做沉默的大多数。”

——鲁敬平

鲁敬平:

合同能否生效成交锋重点

鲁敬平在起诉状中称,他是在2007年9月3日被招聘进东莞理工学校担任代课教师,但是2008年3月学校才与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是当初因为学校说有“转正”的机会,所以碍于这一点,他同意了把合同日期改签为2007年9月1日。

法庭上,东莞理工学校代表律师以鲁敬平说法中提到的“一年转正为由胁迫将合同签订日期改为2007年9月1日”没有实质性的证据相驳,认为这只是鲁敬平的“一面之词”。“我只是一个普通的老师,怎么会想到在签合同之前去录音呢。”鲁敬平苦恼地表示,因为自己没有对学校的“口头承诺”录音,所以在这一方面变得有理说不清。

学校:

是“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

记者昨日致电东莞理工学校法人校长香卓伦,他表示学校并不是“解雇”鲁敬平,而是按照劳动合同,在“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东莞理工学校副校长关锦文补充,学校按照合约规定,在合同期满提前一个月通知了鲁敬平不再续约。

至于是否存在着鲁敬平工作半年才签合同,以及是否有“口头承诺转正”一说,学校表示,既然事情已经上到法院,详细情况“判决书上已经有说法。以法院上的说法为准。”同时,学校也表示,与鲁敬平不再续约的关键,是在于他在工作中的表现有欠缺的地方。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教师与非在编教师在工资与福利方面不相同,这是常识。”学校代表律师认为,“非在编”老师的工资以“合同约定工资”为准。并认为鲁敬平的诉求是没有依据的。

同事:

他说出了代课老师的心声

“虽然现在没有了‘代课老师’这种说法,但是,作为学校的非在编老师,始终是一个弱势群体。鲁敬平告公办学校,争取‘同工同酬’,说出了我们的心声。”鲁敬平昔日的同事,凤岗镇田小学一位合同制老师说,其实“同工不同酬”的冤屈他们一直都有,但是一般碍于生计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从法律这个渠道去争取。

律师:

法律渠道目前尚有难度

广东德林律师事务所潘长春表示,虽然法律还是以主张公平为原则,但是如果目前非在编老师想要从法律的途径去争取完全的“同工同酬”,还是非常有难度的。关键是,政府或者地方还没有明确且具体的条文去支撑。他表示,在东莞之前没有听说过有代课老师或者是“非编制”老师以“同工同酬”这个点来状告学校的案例。

记者昨日也了解到,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但是,潘长春提醒,即便这一条具体写进新劳动法里面了,但是因为新劳动法没有往上追溯的效力,所以在真正将明细写入法律之前发生的案件都不能适用。

案件回顾:

2008年7月10日,东莞理工学校向鲁敬平发出“解聘通知书”,通知2008年8月底合约期满后,不再续约,双方将解除劳动关系。

2008年8月初,鲁敬平对合同产生质疑,并将情况提交东莞市劳动局仲裁。

2008年8月底,鲁敬平将相关证据与资料以及“起诉状”送到东城法庭上诉。同年10月,东城法庭组织开庭审理该案件。

2009年4月,初审结果出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认鲁敬平与学校双方劳动关系已接触,限理工学院付鲁敬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421.67元,并驳回鲁敬平其他诉讼请求。鲁敬平不满审判结果,再次提出上诉。

2009年10月28日,案件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第12号法庭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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