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部分企业非法用工和侵害职工权益的方法又花样翻新。这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玩文字游戏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有意无意胁迫劳动者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的条款,并借此达到变相盘剥劳动者的目的。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啻为一种有力的救助,为他们维权增添了更为直接的利器。但不能否认,很多短视的企业主们,只是从眼前的利益出发,想方设法盘剥员工。在不得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签订劳动合同要付双倍工资),玩弄文字游戏,利用信息的不对等,模糊是非概念,让员工维权困难或者有口难辩。举例来说,国家关于加班费的支付标准早有明文规定,按照日常、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同的加班区段,给予不低于1.5倍、两倍、三倍于日(或小时)工资的加班报酬。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休息权利的充分尊重。但事实呢?有的企业在合同中,加班只规定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如果让你加班了,则借口加班费用已经含在了计时计件之中。这就抹煞了正常上班和加班中“时”和“件”中的工资区别。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超过了当然应当按加班另行支付报酬。企业为了避免多付报酬,就在合同中玩一把文字游戏,把现行日工资的计薪天数,从国家规定的21.75天延长到30天,然后用月工资进行平均,即日工资=月工资÷30.员工若要求周六上班付双倍工资,公司就是按双倍给你算的(22+4×2=30)。要休息,那就按出勤进行扣减。这就实际上稀释了员工的工资含量,降低了每月的工资报酬,还让你有口难言。比如,合同每月工资2000元,你要双休,月工资就成了1449元。
类似的“游戏”很多。有的合同不约定工资福利,有的不约定工作地点,这些都为以后的变相裁员留下“伏笔”。更甚者,有的干脆用劳动协议取代劳动合同,你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让你提供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关系的证明。一般人都不方便提供这个证明,这就给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一个借口,他们会用只能和一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为由,逼你签订劳务协议,而劳务协议,是不涉及“五险一金”的。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深入贯彻,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这当然值得高兴。但这只是“硬币”的一个侧面,更重要的是合同的实质内容和规范化的运作过程。所以要警惕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文字游戏,警惕合同中的欺诈条款。那么谁能剔除其中的文字游戏呢?用人单位?不大靠谱,因为他们有现实的攫利冲动;劳动者?不大可能,因为他们的弱势地位;因此,只能寄望于“组织”——工会和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这也是员工的殷切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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