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临沂某学院女大学生王某与一家旅行社达成协议,担当兼职导游带团出游。7月5日晚,王某带一支旅行团赴外地旅游。途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王某不幸受伤。为治伤,王某花费医药费8200余元,其中包括旅行社为她支付的3300元。王某出院后,就误工费等问题与旅行社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66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王某与旅行社签订的协议看,二者之间已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旅行社应就事故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王某虽然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她做兼职也具有不确定性,但其确实是因伤病休,故应认定王某存在一定的误工损失,对此应酌情确定,应由旅行社适当给付。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向王某支付医药费、误工费共计8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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