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内患病 公司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1日,徐某与广州市某电子公司订立了4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电子检测员,试用期为6个月。同年5月,徐某因肠胃炎病情加重被送进医院,医生建议休息2个月。公司以徐某患病不能正常工作为由,书面通知他解除劳动合同。徐某不服,认为其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一直很好,公司是因为他患病解除劳动关系的,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享受相关的医疗待遇。劳动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在尚未证明徐某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以徐某患病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其做法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持徐某的主张。请问劳动仲裁委的做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记者采访了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郑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随意的,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且解除的理由必须是能够说明或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事实。否则,公司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可见,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也须有法定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部分,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自患病之日起算,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公司还应当给予劳动者相关的医疗待遇。但是如果医疗期届满,试用期间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可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医疗期还没有届满,公司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公司在没有证明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徐某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所以仲裁委的裁决是正确的。
郑律师还指出,公司与劳动者没有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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