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单位索要“从业证书”被驳回

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把离职的雇员周小姐告上法院,要求返还由公司出资培训所获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4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人力资源公司诉请,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2006年3月9日,周小姐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人事助理一职。2007年3月,公司为周小姐支付了培训费800元,经过2个月的学习考核,周小姐获得了上海市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
同年8月,公司对周小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周小姐在次月也签收了退工单等处理决定。因双方对是否该返还“从业证书”存在分歧意见,公司在2009年2月申请劳动仲裁,被劳动仲裁委以该争议不属仲裁范围,而不受理。遂公司又起诉到法院称,周小姐在公司工作期间所获人才中介员从业资格证书,是由公司支付培训费用,经学习考试后所获得,后因她在工作中有擅自推荐等违规行为,于2008年8月底被开除。但周小姐在离职时擅自带走了人才中介员证书,导致公司的2008年年检未予通过,要求判令周小姐返还该人才中介“从业证书”。而周小姐除了对工作时间没有异议,对其余的之称均不予认可,声称人才中介员是工作身份证明,该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人才中介员证书是周小姐经过自身努力而取得的智力成果,该证书证明周小姐有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具有人身依附性。尽管周小姐参加该资格证书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但证书的所有权并不因此而转移,遂对该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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