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房地产公司当锅炉工的张先生,被公司解职后,将公司告上法院,索要延时工资、加班工资、补偿金等共计18.7万元。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劳动合同纠纷,并支持了张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张先生诉称,自己在2004年12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自己在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从事锅炉工工作,负责供应公司日常热水及冬季供暖,月薪18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而是继续按原合同约定履行。2005年4月,张先生又兼任了门卫工作,月工资也变为2000元。2008年4月15日,张先生被房地产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张先生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每天实际延长工作8小时,全部休息日及节假日都在加班,要求法院判令公司给付自己延时工资、加班工资、补偿金等共计18.7万元。
房地产公司则辩称,公司在与张先生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继续在公司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公司多次通知张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先生拒绝签订。2008年4月1日,因张先生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不具备锅炉工资质,公司下发通知与张先生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认为自己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先生支付了劳动报酬,故张先生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未能提供张先生的考勤记录,不能证明张先生不存在加班事实,故张先生要求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房地产公司以张先生拒签劳动合同及不具备锅炉工资质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其提供的离职通知并未记载其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张某不具备锅炉工资质,法院对公司解除与张先生劳动关系的理由不予确认,一审判决公司给付张先生补偿金、加班工资、延时工资等共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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