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未签劳动合同 双方对“劳动关系”各执一词

2003年7月,张新(化名)毕业于天津市某中专学校的中西药管理与营销专业。同月,进入天津某医院中药房,直到2009年2月。对于近六年双方之间的关系,张新认为是劳动关系,医院认为是实习关系。2009年2月,张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双倍工资、工资差额补偿”。同年4月27日,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医院为张新补缴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的社会保险。

医院向红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不用签劳动合同,不用补缴社会保险。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做出了与仲裁裁决相吻合的判决。

不料,当事双方纷纷上诉。院方仍坚持与张新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张新则认为,一审法院支持得少了,他请求二审法院判决医院与他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自2003年7月以来的保险及公积金,补发上述时段的工资差额,同时,支持2008年1月新规定出台以来的双倍工资。

二审维持原判后,张新再次提起仲裁,仲裁庭最终只支持了双倍工资的请求。两方不服再次向红桥区法院起诉,该院认为就同一问题再次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昨天,此案在市一中院二审,目前终审结果还没出来。

案件疑问:张新是如何进到医院的?

关于这个问题,当事双方的说法不一。张新称,毕业那年,医院到他所在的学校招人,他就这么被招进来了,同时被招的还有另外一个同学。后来,只有他留了下来。而医院则一再强调,张新是“通过关系”到医院实习培训的。

医院一方在此强调,医院是事业单位,国务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事业单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都要试行公开招聘。院方还称,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中药销售员、调剂员,“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实习生”能干药师的活?

庭审过程中,张新自称他到医院时,只有中专学历,工作过程中坚持学习,拿下了大专学历,今年又拿下本科学历,就学历一条来讲,他已经达到了医院的岗位要求,但是,张新在中药房从事的是调剂员的工作。当事双方均承认,这个岗位必须有药师资格的人才能做。而张新没有资格,就成了医院不用他的理由。在此,张新的代理人,他的父亲不乐意了。“我们没有资格,你们为什么让我们在那么重要的岗位工作那么长时间?”对此,医院方面的代理人称:“不是工作,是实习培训。”而在法院判决书中,也出现过这样的描述:“被告(指张新)事实上为原告(指医院)提供了劳动,原告也同意且从中受益。”

律师说法:三个条件具备就是劳动关系

市律师协会劳动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勇接受采访时称,目前,我国用工关系有“二分说”和“三分说”,前者将用工关系分为公务关系和劳动关系两种,后者分为公务关系、劳动关系和人事关系。“实习关系包括在‘三分说’的人事关系中。”王勇说,“我个人认为,实习和劳动关系是平行的,但实习跟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两回事。如果有规定,实习六年也没问题,但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

据王勇介绍,目前,法院界定劳动关系存在的标准有三:一是员工提供劳动;二是单位支付了报酬;三是两者之间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如果三个条件具备就认定是劳动关系。”(高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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