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聘用协议”能管用吗?

没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哪有劳动合同缔约资格——

部门“聘用协议”能管用吗?

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用人单位的一个部门签订聘用协议,这样的协议有效吗?

近日,在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上班的王小姐想离职去另一家比较大的公司工作,但对方只同意王小姐所应聘的公司的一个部门与王小姐签订聘用协议,这可让王小姐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王小姐是去年9月到湖南某文化传播公司从事DM杂志编辑工作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帮购买相关社会保险。

“不签劳动合同,不帮购买社会保险感觉没有保障。”王小姐说,虽然公司目前给她的工资还算可以,但她想离职的原因除了感觉没有保障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觉得在这个文化传播公司工作,自己的发展空间不大。

今年2月,朋友介绍,湖南一知名企业的一个部门急需文字和策划工作人员。王小姐凭着自身的条件和多年的工作经验得到了该部门负责人的认可。

但在谈到劳动合同的签订时,该部门负责人提出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是与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这里的发展空间相对比较好,所从事的工作也是自己喜欢的。但只签聘用协议,不签劳动合同让我感到不踏实,而且聘用协议也只是与部门签订。”王小姐说,她对这个用工协议的效力表示怀疑。

据了解,目前很多单位甚至一些媒体,均存在部门、栏目组私自招聘的现象。劳动者与部门、栏目组签订聘用协议,或什么都没有签。

记者在王小姐与该部门拟定的聘用协议书上看到,双方在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协议的终止、变更、续签和解除等方面都有详细的阐明。

作为不是劳动合同名称的聘用合同和协议类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原劳动部的劳动关系指导意见,劳动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几个,如企业条件、劳动者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上述几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即只要具备了上述条款,无论其名称是否是劳动合同,企业与劳动者也构成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

   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有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组织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缔约资格,如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团体等,公司的部门没有劳动法上的缔约资格,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类似的用工协议。此种协议签订直接的后果是可能导致用工协议无效,相关权利无法保障。劳动者最好不要签订此协议。

但是劳动者可在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清单等后,结合用工协议可要求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与其的劳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权利。其中劳动报酬数额的计算,参照用人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记者 吴凯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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