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规范相关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的规则,既保障劳动者享有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权利,制约和规范劳动者在工作场所的行为,涉及劳动者的具体利益,也是支撑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重要依托。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有权利享有保障,也有义务遵守工作规则。正由于规章制度约束劳动者本身,所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往往会经常发生。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对这个问题,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据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在解决劳动纠纷时,必须具备合法的条件和制定程序才能适用。
根据劳动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所以用人单位有权依据自身情况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日常工作秩序和职工奖惩。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制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无效,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规章制度的规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规章制度作为企业管理员工的重要的规则文件,自然涉及员工的劳动权利义务,所以也应必然受到劳动立法的调整。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务必注意相关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不仅不能据此处理员工,员工反而能基于此而解除劳动合同。
2、规章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公平合理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理解,有两种判断,一种是劳动者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二是规章制度本身应具有合理性。此种合理性应该从每个企业的具体实际、岗位特征、职务因素和员工表现等一些列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
3、规章制度的规定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劳动合同生效要件不同的是,规章制度之所以能够适用于劳动者,是因为规章制度通过某种形式公示或直接告知了劳动者本人。所以规章制度在法定程序上需要经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两个步骤。两个步骤中缺少任何一个,规章制度的效力就可能受到程序法上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