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企业实行自主管理的重要规范,但我国目前尚无专门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法律。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 338号)明文规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当然,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管理的特点,在法定内容之外指定其他一些相关的内容,如员工的招聘与培训制度、考核标准、晋升条件、工资分级等制度。
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框架下,企业规章制度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部分,主要是指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二是不属于劳动者切身筏益相关范畴的部分,主要是日常管理、生产工艺、环境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对于前者,属于《劳动合同法》严格调整的范畴,企业应当特别留意;对于后者,属于一般劳动人事管理上的范畴,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专门调整。
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绩效考核管理、薪资岗位管理和休假福利管理是最为重要的三个方面。就前两项制度而言,绩效考核是客观评估和处理劳动合同期间员工具体表现的重要依据,而在此基础上可以依据薪资岗位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合理公平的处理和调整。企业在劳动人事管理中具有的最大自主权或者说最希望行使的自主权莫过于对特定情形下的员工进行调岗调薪,而这种调整的合法性即体现在规章制度的合理制定和合法使用上。就休假福利制度而言,随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一系列休假福利性法规政策的出台,国家重视对劳动者的侧重保护政策取向进一步加强,以后休假福利制度不仅是企业吸引人才的主要依凭,同时也是国家法定的一种社会责任。
案例:企业有劳动合同就不需要规章制度?
江苏常州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部经理在听完当地劳动局的培训课程后,开始认识到企业制订规章制度的重要性。于是向公司总经理反映:“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企业需要制订规章制度,通过内部规则规范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和指导约束员工的行为。”总经理开始非常赞同,并安排人力资源部经理联合行政部、各业务部门予以配合。此后几天,公司开中层干部会议,在讨论规章制度制订过程中,生产部的经理虽然不反对建章立制,但是他认为规章制度是多此一举。他的理由是:
其一,公司近几年来没有规章制度,但是生产经营依然顺利;其二,本身每个员工都签订有劳动合同,再行制订规章制度是否必要值得考虑;其三,制定规章制度一方面约束员工,但同时也约束企业自身,企业目前处于初创期,很多地方不规范,规章制度如果弄得不好,企业的用工管理效率反而受到影响。总经理听后,让人力资源经理好好分析比较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整理成报告,等下月中层会议再议。
专家分析
“老板决定,员工执行”是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管理体制的常态。《劳动合同法》在规章制度制订上将其予以改变,老板必须先向员工“打报告”,企业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发生了彻底的变化。目前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几种类型:其一,没有成文规定。此类企业主要依赖企业文化进行管理,注重管理的灵活性,对员工的行为按照一般的道德标准和日常管理进行评判,大量外商投资企业为此种类型;其二,有行为规范无处罚措施。此类企业只在规章制度中列明员工所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和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要求员工遵守,但没有对员工违反这些制度后如何进行处理作出规定,中国内地许多企业在学习西方企业管理制度时也采取了此种做法:其三,有行为规范亦有处罚措施。此类企业不仅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员工可为和不可为的行为规范,而且还针对不可为的行为规定了详细处罚规则和实施办法。目前,中国内地企业能做到如此规整严密的还比较少。
实务指南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规章制度构建产生了全面影响,企业应当予以谨慎应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对规章制度的内容重新审视,制定规章制度时遵守法定的程序并根据企业实际进行设计,对违纪员工的处理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操作。具体而言,就过失性解除合同事项而言,企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拟订规章制度内容。
1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处理方式的行为不必列入规章制度。法律对劳动者的部分过失行为直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必对此种行为再做详细规定。如对劳动者的刑事犯罪行为,如其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按严重违纪处理。
2.将国家原有明确规定但现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的内容列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严重违纪解除必须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因此劳动者虽然有违法行为,但如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企业有必要将部分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引入规章制度,使之成为规章制度的一部分。
3.对法律有提示的规定在规章制度中细化。企业需要在劳动合同解除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企业应当谨慎处理,《劳动合同法》体现了书面化管理的立法思路,书面化管理也应成为企业适应新法的基本方式。《劳动合同法》关于过失性解除情形的规定,是对企业规章制度制订的一种提示,企业可以根据法律的提示设计自己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