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阴县某企业于2007年4月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在计发该破产企业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时,未发给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李某等人,李某等人多次找破产管理人要求发放,得到的答复是:你们已享受退休待遇,生活有保障了,就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或补偿金了。李某等人不理解,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咨询:该破产管理人的答复及做法是否合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国发[1994]59号、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对破产企业中符合离退休条件的人员,办理离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离退休待遇;其余职工应解除劳动合同,不实行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依法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破产管理人支付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是以企业破产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职工离退休以后就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所以不应享受企业破产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李某等人已按规定退休,再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因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该企业破产管理人的答复及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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