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企业制度可让案子另有转机

“一周上6天班,还无故将我辞退!”职业经理人以东家拖欠加班工资为由,一纸诉状将东家告上了法庭。18创富网创业导师资深民商律师赵寻近日正在处理这样一则诉讼。
案件:
一纸诉状把东家告上法庭
张某,40多岁,上海人。去年通过朋友介绍,张某到浙江某知名家族企业担任职业经理人,年薪30万元。谁知上任不久,双方就发生了争执。
起因是几个月前,东家回公司视察,发现一员工无故离岗,立马将其解雇。该员工是张某一手提拔的得力助手,张某希望可以再给该员工一个机会,但遭到东家反对。
东家为此迁怒于张某,认为他疏于管理,员工工作态度松散,工作效率低下。一个月后,东家直接下发解聘书,以未能完成年度任务指标,不能胜任职业经理人一职为由,解雇了张某。
“年度经营指标?聘用合同上没有此项约定,更没有说必须达到多少的经营任务。”以这个理由被解雇,张某非常气愤。
张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于是,张某委托18创富网创业导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知名民商律师赵寻,准备以“拖欠加班工资”为由起诉东家。“一直以来,我都未能按照合同实行标准的工作时间作息,而是每周上6天班,没拿到一分加班工资。”
职业经理人的年薪制,是这个行业被“眼红”的原因之一。那么,到底年薪制的岗位,还可以领取加班工资吗?“未能胜任工作”,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分析:
完善的企业制度需要明确的劳动合同约定
多数人或许只知道职业经理人有着巨额的薪酬,执掌与CEO等同的权力,听闻职业经理人也走上讨薪之路,会很诧异。但实际上,张某的这个案例在职场当中颇为普遍,特别是在这个企业升级转型、创新型企业突飞猛进的时代。
张某在家族企业任职,大家知道家族企业有致命的劣根性,就是其滞后的“家族管理”作风。其中最明显的反映在岗位责任明细制度上,许多家族企业在聘用合同上并未作明确的劳动合同约定。
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是指在一个所有权、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承担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对法人财产拥有绝对经营权和管理权,由企业在职业经理人市场中聘任,而其自身以受薪、股票期权等为获得报酬主要方式的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专家。在国外,一个具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员工的岗位职责、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奖惩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一定要书面化,包括职业经理人。
但职业经理人这个 “舶来品”来到了国内,却让原本光鲜的职业碰了一鼻子的灰。诸多家族企业迫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不得不牵手职业经理人,结局往往不堪回首。让人哭笑不得的就是,国内很多职业经理人都走上了讨薪的历程。“职业经理人讨薪”实际上是对家族企业的管理制度的一种考验,可以说是一则反面教材,值得很多企业借鉴。
结案陈词:
案子可以另有转机
仔细分析张某与东家的劳动纠纷,这个案子中双方都觉得很委屈。一个无故被辞退,一个无故被索要百万加班工资。
那么,无故辞退到底该不该?《劳动合同法》上规定,即使有确凿证据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要在完成“三个规范动作”后方能解除:其一,证明员工不胜任原有岗位工作;其二,由于不胜任,公司要对员工进行一定的培训,或者调岗;其三,经过培训或调岗后,该员工仍然不胜任工作。所以,东家不能简单地以“未胜任工作”为由将张某解雇。
年薪制岗位的加班工资到底要不要给?《劳动合同法》上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作时制度的,超出标准工作时以及周末加班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因此,按照合同,东家需给张某支付合理的加班工资,至于数额可以由双方协调决定。
假若上述案件的东家事先已就高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报劳动部门批准,有相应的通过法定程序制订并向张某公示的销售管理制度,然后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案子的结果就另有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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