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败诉案

原告陈某未在公司上一天班,却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南浔法院于近日判决陈某败诉。
原告陈某,原为国有企业练市米厂职工,1992年在练市米厂经营门市部就业。2001年9月,练市米厂开始进行改制(变更名称为湖州飞翔米业有限公司),陈某承包经营该门市部(后该门市部变更名称为湖州市练市飞翔大排挡)。之后,陈某一直未到飞翔米业公司上班,也未领取工资。2009年2月24日,南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某要求飞翔米业公司支付给2008年双倍工资的请求。2009年3月18日,陈某以相同请求向南浔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系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的湖州市练市飞翔大排挡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从属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陈某在2008年从未在被告公司上班,无所谓"用工之日",因此陈某以飞翔米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双倍工资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