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解除合同也需法定理由

市民李小姐致信市二中院《袁月全信箱》咨询:
今年年初,我和一家公司签订一份两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工作一个半月后,部门经理突然通知我“不用上班了”,并出具一份试用期解雇通知。我觉得自己在工作上无任何差错,对这样的结果很奇怪。事后,原公司同事悄悄告诉我,是公司经理的一位亲戚要来接替我的工作。请问,如果同事说的是真的,我该如何维权?
李小姐: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利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及设定试用期的次数均有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无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举证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
根据你所述的情形,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无充足依据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滥用试用期即时解除权,你可与公司交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可以选择不恢复劳动关系,而要求单位支付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袁月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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