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大发咨询:“我到一物流公司当装卸工,老板与我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后,老板以我工作不熟练为由让我继续试用。现在我已经被试用11个月了,每月只挣试用期工资,这样对吗?”
法律人士解答,《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年期劳动合同六个月试用期,已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限,且试用期满继续试用,也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相关规定,老板对你超出法定试用期的工作期间,应当以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也就是应当给你开双倍的工资。即: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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