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试用期为负一天,管理人员称因粗心笔误

上岗8个月,公司一直未签劳动合同,且待遇过低,武鸣司机黄先生因此“炒”了公司,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2月9日,武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了这起劳动纠纷案。

黄先生说,2008年10月,他进入武鸣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鸣公交公司)工作,直到2009年6月离开公司,公司都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同年7月份,他离开公司后向武鸣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对于这一指责,武鸣公交公司总经理朱济全出示了一摞该公司与职工们签署的劳动合同作为反驳的证据。他称,该公司都是按照劳动法规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只有黄先生一人没有签合同,那是因为黄先生自己不愿意签。

对此,黄先生说,他听以前的同事说,去年7月他投诉到劳动部门后,该公司才急匆匆找来合同,让在职的其他员工补签。

目前仍在武鸣公交公司工作的司机王雄(化名)证实了黄先生的说法。他告诉记者:“原来我们都没有签合同,自从黄师傅去年7月份投诉后,公司才要求我们在职的司机补签合同。因为是急急忙忙补签的,所以合同上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处都是空白的。”

朱济全称,跟员工签订合同时,确实存在有些条款留白的情况,这是因为每个员工级别、工种、工资、驾驶车辆不同,需过后才能填写、调整。不过,对于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在公司公示过。

2008年12月份进入公司的梁杰(化名)告诉记者,2009年7月份,公交公司让8路公交车司机补签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地点就在公交车终点站,我们每个司机只能利用发车间隔的五六分钟来签,根本没有时间仔细看劳动合同上的条款。”尽管看到合同上多项条款均为空白,但为了不耽误发车,很多司机来不及多加考虑,就签名并按了手印。

在仲裁庭上,对于收取员工1000元安全保证金的原因,朱济全解释说,这是为避免司乘人员出事故后逃跑,或无故辞职,给公司带来损失。他称,武鸣县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整改后,他们已经把大部分的保证金退给员工。

记者注意到,该公司与职工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试用期从2009年6月8日起至2009年6月7日止”——试用期为“负一”天?对于这一明显差错,黄先生和他的律师认为,这完全是因为补签合同而造成的失误。而朱济全解释说,那是公司管理人员在填写合同时,因粗心造成的笔误,并不是过后才补填的。(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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