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截至2009年6月30日,我已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此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近日,我便要求公司补发2倍的工资,但遭到公司拒绝。理由是早在2009年7月1日,公司已在内部管理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做好与符合条件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的通知》,而我却没有在通知规定的一周内续签。至于我是否看到通知、是否通过其他途径知道该内容,与公司无关。请问:我未按公司的网上续聘通知办理,是否等于我放弃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律师解答:
你未按网上通知办理续聘,并不等于你放弃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与其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你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且未反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自然必须照办。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订立一般需要经过的程序是:(一)双方互相协商,也就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同的条款。(二)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字或盖章。就用人单位而言,需盖法人印章。必要时也可由法人书面委托的所属有关部门代为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代为签字;劳动者应自己签字或盖章,遇有极特殊的情况,如本人因故出远门而合同又须及时订立,也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三)为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鉴证。(四)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各持1份。
而本案却并不符合上述程序:一方面,公司的通知是一份工作文件,是向不特定的众人发出的,而不是针对你一个人发出的、希望你和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要约的法定要件。即使是对这种不是要约的通知,公司也没有确保你知道,你自然不存在是否同意公司意见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另一方面,公司既不能提供你知道该通知内容的证据,也不能提供你已经书面或口头放弃的证据,也就不能视为你放弃了权利。更何况,公司规定的一周内,应当是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正因为你一直不知道,表明无法确定起算时间,对你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恩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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