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称调岗是为照顾孕妇,离职是因“旷工”
律师称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孕妇产妇权利
“女教师怀孕了就不能正常上课了吗?难道所有学校的怀孕女教师都不能教书,都要被调岗吗?”日前,在龙岗区布吉街道时代学校担任美术教师的覃老师由于怀孕,被学校安排调岗到工资几乎少一半的图书馆管理员。在她向有关部门投诉期间,学校又以其旷工为由,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律师表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而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进行正当的维权活动的行为,一般也不应认定为旷工。
女教师:调岗后月薪下降1000多元
昨日上午11时,记者赶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时代学校时,怀孕5个月的覃老师正独自坐在学校门口一把椅子上。“今天8点我来学校他们就不让我进校门,我已经在这里坐了3个小时了。”
覃老师向记者介绍,她是2008年9月开始到时代学校做初中美术老师的,工资为2500多元。今年6月,她发现自己怀孕了。本学期开学不久,校长让教学主任传话给她,希望她能够自己提出休长假。因为休长假没有任何工资待遇,覃老师表示不同意。教学主任又提出让她当教务员,但教务员的工资只有1500多元钱,一下子少了近千元,覃小姐也没有同意。随后,校方向她下达了书面调岗通知,要求其到图书馆做管理员。
由于图书管理员岗位的工资比教务员还少,几乎只是教师岗位的一半。覃小姐认为校方单方面变更其劳动岗位和内容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她自知晓消息后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但是,10月15日,学校发出通知,以覃老师10月13日、14日、15日连续3日没有上班为由,对其做“自动离职”处理。
校方:调岗是为了照顾她有身孕
昨日,记者在时代学校5楼办公室见到了该校负责人董校长。董校长对记者说,覃老师的情况属于“无理取闹”。这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首先,学校是照顾她怀有身孕才调岗的。“女老师怀孕身体沉重,爬楼梯很吃力,我们怕她身体吃不消。所以当初打算劝她请长假休息,而且承诺她请假休息期间每月还照发基本工资1100元,但是她不同意。不过,为了照顾她,我们先说调整她当教务员,教务员都是从优秀的教师中选拔的,这实际上等于提拔了,但她也不答应。校委会这才讨论决定派她到图书馆工作,这是学校里最轻松的岗位了,学校也只能照顾她到这个程度了。但是她又不同意。”其次,覃老师怀孕后如果留在教学岗位上也不安全。董校长说:“她教的是中学生,都比较高大,学生一不小心撞到她怎么办?这个责任谁来负?她调岗后,对学生和她自己的安全都有好处。”
对于覃老师提出的调岗后工资下降,董校长表示,每个岗位的工资是有差别的,但是劳动强度也不一样。在董校长提供的覃老师9月份工资单上显示,她做教师的工资是1800多元。“到了图书馆,她也能拿到1300多元,只少四五百元,其他待遇都一样。”
董校长认为,由于覃老师没有珍惜机会,反而连续旷工3天。按照学校的管理规定,旷工两天即认为自动离职。“不管因为何种情况,教师一定要跟学校请个假。既然覃老师没有请假,就属于旷工。”
对于董校长的说法,覃老师表示了异议。“学校凭什么说我怀孕了就不能正常上课了呢?难道所有学校的怀孕女教师都不能教书,都要被调岗吗?”记者在覃老师签订的劳动合同上也看到,上面写有“聘用期间若乙方(即覃老师)不能胜任现在的工作岗位,甲方(即学校)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但不能调低乙方的基本工资”的字样。
“其次,之前教学主任提出让我休长假,明确说是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而且,我这几天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口头和教学主任请过假了。10月14日,我和董校长还在布吉劳动站接受过调解。怎么能叫无故旷工呢?”覃老师还表示,董校长所称她原来的工资是1800多元,这是在本学期才调整的。除了覃老师之外,还有多位老师向记者表示,本学期校方单方面对教师薪酬进行了调整,科任老师的工资普遍下降七八百元之多,而大家都认为单方面调整工资本就不合理。覃小姐表示,由于劳动站调解无效,她已经准备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进行正当的维权活动,一般不应认定为旷工
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孙大勇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旷工进行规范,是否属于旷工行为主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约定。合同若没有约定,则要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准,但这个规章制度要经过单位民主程序制定,并予以公告,才有效力。一般单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或累计一定时间既不向单位请假也不去单位上班的,认定为旷工,但是由于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进行投诉或调解,进行正当的维权活动,一般不应认定为旷工。
孙律师还表示,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同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女职工进行赔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好女职工尤其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逼迫员工离职或者实施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切切实实尽到一个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方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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