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胶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一起因女职工怀孕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作出裁决:撤销某幼儿园作出与肖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某幼儿园与肖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07年8月,23岁的肖某从某音乐学院毕业,由于专业对口,经过考核,当地一家幼儿园很快就录用了她。
2007年9月,幼儿园与她签订了为期1年的教师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后,幼儿园又与肖某签订了 2008年8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她先后获得“优秀教师”等诸多荣誉。
2009年春节,肖某结婚,当年10月,她告诉同事自己怀孕了。转眼到了2010年3月20日,园领导把她叫到办公室,“肖老师,你怀孕了准备怎么办?要不回家休息?”肖说,自己身体好不用休息,愿意继续上班,但园领导没有答应。
园领导说:“你已经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就在家休息吧。”第二天,园领导又给肖某打来电话:“因你有孕在身,幼儿园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这以后,肖某多次打电话给幼儿园领导,要求上班,但都遭到园领导的拒绝。
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肖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书,请求撤销幼儿园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多次向幼儿园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并指出肖某与幼儿园签订的劳动合同主体明确,内容合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幼儿园以肖某有孕在身,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依法作出上述裁决。(山东工人报 通讯员 李勇强 记者 金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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