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能证明请过病假 被解除劳动合同

 

    谷某所在公司的管理制度及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均规定,职工连续旷工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病请假,需有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来不及请假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并在48小时内凭医院证明补办书面手续,否则按旷工算。近日,谷某因身体不适通过电话向领导请假4天,领导表示同意。4天后,谷某要求补办书面请假手续,部门领导却否认谷某曾经请假,并拒绝补办。后公司以谷某严重违反考勤纪律为由,解除了与谷某的劳动合同。因谷某不服而成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

    评析:《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谷某不能证明自己曾请过假,因此,单位依据管理制度解除其合同并无不当。

    此案的教训在于,劳动者向单位请假时应当注意:尽量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有急事或生病不能亲自请假,可请家人或同事代办,也可以通过发快递等方式邮寄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保留邮寄票据和回执,还可通过电话、传真请假,但要保留文字、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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