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应服从单位的合法调动

 

    刘先生:2008年1月,我与安徽某劳务派遣公司签了至2012年12月底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派遣公司把我输出到上海大地公司当货运驾驶员,每月工资2000元。去年5月6日,派遣公司书面通知,让我于5月13日到上海天地公司报到,当装卸工。我认为派遣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合同约定,而且我的身体状况也不适合当装卸工。于是,我在接到调岗通知的第二天起不再上班。一周后,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支付我解约的补偿金6000元、代通金2000元和5月份工资2000元。劳动仲裁仅支持我5月1日到5月6日的工资,其余不支持。

    我不服,向法院起诉,诉讼的结果和仲裁一样。为什么会这样?

    法律援助员:主要是你对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针对你的第一个诉求,首先必须要存在单位已通知你解约的事实,你在2010年5月6日前有没有收到用人单位解约通知?

    刘先生:没有。单位只通知让我到天地公司报到。

    法律援助员:那好,你没收到单位解约的证明说明解除的事实不存在,哪来经济补偿金

    刘先生:怪不得仲裁和法院都不支持我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律援助员:本市高院对支付“代通金”有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另外,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工资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报酬。一般情况,劳动者没提供劳动,当然不能享受劳动报酬,除非劳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你是2010年5月6日后,由于自己误解而不再上班,属于擅自离岗,依法工资只能支付到5月6日。

    刘先生:以后我要吸取教训。如果再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法律援助员:你的情况属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岗位变更争议。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岗位变更的内容,用人单位没与你协商就变岗是不合法的。在你的合同中关于岗位是如何约定的?

    刘先生:合同约定,因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变化岗位,还约定变化的岗位可以是车辆维修、装卸等。

    法律援助员: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劳动合同中虽有工作内容调整的约定,但调整的条件指向不明确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证明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如果调岗的指向明确,用人单位调岗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刘先生:什么叫指向明确?

    法律援助员: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仅约定因单位工作需要可以变化岗位,但是可以变化的岗位没有约定,叫调岗指向不明确。事实上在你的合同中约定变化的岗位可以是车辆维修、装卸。调岗的内容以列举式的方式表示,叫调岗指向明确,用人单位没有违约。既然没有违反约定,就不存在需要协商变岗的条件。你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和用人单位协商,说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合这个工作,争取他们的谅解或者到新岗位报到,经过一个阶段工作后,确实不能胜任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安排适合你的岗位,经重新安排你仍不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提醒你,当你接到换岗的通知后不要轻易签字,否则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你签字了就视作双方协商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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