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回放
据媒体报道,新版电视剧《永不瞑目》剧组因为和“前女主角”郝蕾解除合作而被告上法庭。
郝蕾日前在博客上发文,称自己之所以被剧组“开除”,是因为某位台长看了片花后觉得她演得不好。
郝蕾的经纪人徐小姐透露,法院已经立案。郝蕾进组拍了一半的戏,而剧组只给了1/3的钱。剧组换演员违约,郝蕾有很大的损失。制片人陈先生解释:剧组已经给了她90万元。
陈先生表示,尚未收到法院的传票,他慎重地回应说:“换演员使剧组也遭受了很大的损失,我个人觉得不排除剧组反诉以及向郝蕾要求赔偿的可能性。”
法律看点
1.剧组和演员之间的合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
2.剧组“开除”郝蕾是否违约?郝蕾如何计算损失?
3.剧组可能以什么理由反诉郝蕾?
律师解读
演出合同不同于劳动合同
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杰律师解释,演员与剧组之间签订的合同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属于演出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和约束。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
演员可以获利多少计算损失
剧组“开除”郝蕾是否违约,需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确定郝蕾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若合同明确约定了具备一定条件剧组可以更换演员,则在该条件具备时,剧组可以开除郝蕾。
若剧组开除郝蕾属于违约,应当赔偿。对于损失的计算,首先看合同,有约定的尊重合同约定,若无约定,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比如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延伸阅读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杨树英律师解释,反诉是诉讼中被告的一项法定权利,假如郝蕾在拍摄时没有达到要求,或者违反合同约定,那么剧组可以反诉郝蕾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剧组可以以郝蕾违反了合同约定为由提起反诉,但这个仍然要看合同的具体约定及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制晚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