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一餐饮公司任厨师长的安徽宣城男子李先生,与公司签订“厨房承包协议”后,被公司认为不具有劳动关系,从而非但得不到一分加班工资,而且也未得到缴综保费的待遇。日前,闵行区法院在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餐饮公司支付加班工资2.21万余元,并为李先生缴纳工作期间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一审判决。
诉请加班工资
李先生来自安徽宣城,在餐饮公司任厨师长。在双方签订《厨房承包协议书》,约定了承包期,承包费,特别在双方的权利义务中载明,公司提供工作所需的设备工作环境,李先生有要求公司更换厨房技术人员的权力,李先生须接受公司领导和监督,如违反相关店规,公司有权利对其做出正当处罚等内容。去年5月31日,双方协商终止厨房承包协议。李先生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平时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但未得到裁决支持。李先生不服,就相同诉请诉至法院。
餐饮公司辩称,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承包关系,公司每月支付李先生的并非工资,而是承包费用。因此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庭凭据对质
在法庭审理中,李先生提供的协议书载明其担任厨师长职务的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制(9:00-21:00),节假日不休息……”。公司对协议书中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有异议,认为是李先生私刻。李先生对工资问题也作了陈述,称厨师共7人,厨师工资每月由本人至公司统一领取,再分别向厨师发放。但公司虽对支付钱款无异议,却仍强调支付的是承包费用,不是工资。
关于工作时间,李先生陈述,公司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00-21:00,全年无休,每天用餐两次,每次各为半小时。公司则称,基本每天均营业,李先生须保证每天的正常营业,即午餐和晚餐。午餐一般从9:00或10:00开始,结束时间不超过14:00;晚餐从16:00开始,结束时间最晚不超过21:00。
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虽称专用章系私刻,但并未申请对此进行司法鉴定,亦不能就此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据此,确认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均具有证明力。协议书就工作期限、工作时间和李先生需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符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件。而双方签订的《厨房承包协议书》亦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故确认双方间于2008年8月28日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餐饮业的特点及厨师的工作性质,结合双方庭审中有关工作时间的陈述,李先生在上述期间确存在平时延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之事实。李先生在餐饮公司任厨师长一职,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目前的生活水准,李先生每月工资在4200至4300元之间尚属合理,予以采信。综上,对李先生主张的加班工资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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