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裁定:鉴于方某没有清偿能力,中止执行方某因违反保密协议而赔偿原公司10万元的判决。
这本是一个不起眼的案件,却因方某败诉后请求在原公司“卖身还债”遭拒,以及违反协议实属家境贫寒所致,而引发关注。
29岁的方某曾有一份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2006年他进入合肥一家公司担纲研发调试工作,月基本工资达4600元。然而,这份高薪工作却没有阻止小方的“非分之想”———成立一家经营同样产品的公司,悄悄地接私活。
2008年8月,他与几个朋友成立了一家公司,方某占20%股份,经营范围与其任职的公司相仿。当年12月,方某私下成立的公司跟“老东家”抢生意,由于报价远远低于老东家的价格,业务单位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老东家,方某在外私自成立公司的事情败露。
这家公司以此将方某除名。被除名后,方某以原公司违反劳动法,没有支付加班工资为由首先发难,将单位告上法庭,但上法庭后,公司提出了反诉,要求方某支付10万元违反保密协议的费用。
原来,方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还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中约定:方某在公司任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经营相同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股东、合伙人、董事等,离职5年内负有该款义务,公司支付保密及竞业禁止费用;方某如果违反保密协议,则赔偿公司10万元。
法院认为,方某和公司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方某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与被告经营相同产品的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应赔偿公司10万元。同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方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的诉求,由该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3万余元。
方某家庭经济困难,也是全家人的依赖。他有一个长年患病的弟弟,每年药费要两三万元。同情者认为,或许正是这种生存压力,让方某走上了违约之路。
官司打了半年,其间失业,方某花空了所有的积蓄。当法院通知公司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时,方某身上仅有932元。没有房产、没有汽车,租房里的一张桌子、一台电视机、大量心血管疾病的书籍是他全部资产。
案件执行期间,方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向公司道歉,并表示愿意“回公司还债”。
“如果这样的员工我们还让他回来工作,那还怎么管理其他员工?”公司拒绝了方某的请求。同时,该公司也表示“会根据方某本人的表现决定执行款的减免”。
鉴于小方如今没有能力清偿公司债务,今年5月,合肥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了中止执行此案的决定。
这起官司也引起人们对有关劳动合同保密条款的讨论。
律师说,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并非公司的一切信息均为商业秘密。
那么,保密协议是否凌驾于劳动合同之上?签订的保密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
律师进一步释疑说,还没有签劳动合同就要签保密协议,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才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而且,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保密的内容和保密的期限,离职后的保密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在离职后的保密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对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应实行按月支付或提前一次性支付。对保密协议存在不公平条款的,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保密协议。
(法制日报 记者李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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