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对于即将踏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来说,很多人并不了解新《劳动合同法》,或很少有精力关注新法会对自己的就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拟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浅析《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各方参考。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

据笔者进行的“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网络在线调查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

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不规范用工的企业违法成本的升高,既要合法用工,又要稳定成本,必然导致用工的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因此,对一些用人不太规范的企业影响较大,这种企业并不在少数。过去即使一些企业的用工行为不规范,月薪低,福利少,但由于人才市场供大于求,仍然有很多毕业生应聘。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是这类企业的重要用工资源,在这种情况下,求职者无法要求相关权益。新法的出台使得不法企业无法像过去那样行事,在合法用工会导致这些企业成本增高的情况下,首选方案就是减少对毕业生的招收量。即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之前对高校毕业生采取的大量录用再大量淘汰以去芜存菁的招聘策略,基于成本考虑也会发生逆转。

(二)无违约金赔偿,担心毕业生随意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并仅在两种情况需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费用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二是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没有了违约金的限制,企业担心大学毕业生跳槽现象会加剧。即使是非专业性的技术培训,新人的培训成本也是很高的,有很多企业担心,弄不好就会为他人做嫁衣。因此,很多企业转向招聘有一定经验的劳动者,来确保招聘成果。另一种情况是,新法之前,毕业生在毕业前以就业协议书形式与用人单位签约,为保证招聘的有效性,双方也会约定某个额度的违约金,新法颁布之后,毕业生可选择先去用人单位报到,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后要求辞职,来规避违约金的赔付。无论是哪种情况的毁约,都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三)试用期短,企业用工风险大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有关试用期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从企业角度看,试用期的缩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用人的风险。一年以内合同的试用期只有一个月,很难鉴别出毕业生能否真正胜任他的岗位。若考虑将新合同定为三年以上,以保证有3个月的试用期的话,毕业生违约跳槽的可能性也相应增高。这些担心也会造成企业对招聘应届毕业生持观望的态度。

(四)人才遴选将更为严格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许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对招聘策略进行调整。对企业来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违法成本”大幅度增加,而合法用工的成本则是小幅上升。因此,在入门阶段就把好关,是人力资源部的大事,在员工入职前,需要对他做详细的背景调整,并进行严格的技术考核,以期从一开始就最大程度保证挑选的员工适合公司。应届毕业生没有相关工作经验,要考察出他们是否具有胜任所求职位的能力和素质,与以前相比,用人单位在招聘流程上将更加严格,采取多轮面试、利用测评工具、严格入职程序等措施来自我规范用工行为。企业必须雇佣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毕业生靠学历、名牌大学的光环或某些“关系”入职的可能性将成为过去,有能力方可胜出。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在一段时间内对大学生就业造成的冲击不可避免,对求职者来说,找工作的难度可能会增加,但企业的用工需求肯定还是存在的,它不是企业用不用工的问题,而是怎么用,用什么形式解决用工的问题。除继续自己招人的企业外,可能一些企业会采用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甚至小时工等形式用工。因此,新法对企业用工需求的总量影响不大,只是形式的变化或地区间的转移而已。震荡过后会形成新的平衡。

三、《劳动合同法》施行对大学生就业带来的长期效应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人才市场和企业用工的根本大法,对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对求职的大学生,从长期来看,《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撑起了一把保护伞,创造了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其中的某些条款会保护大学生在劳动合同的建立和终止、试用期、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只是对大学生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去扣开企业这扇门。一旦进门后,对于毕业生的保护将远远大于以前。

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诸如不法企业在三方协议与实际工作条件不符的情况下,强迫大学生要么留下工作,要么收取大学生的违约金;以验证为名,要走大学毕业生的毕业证,如果大学生单方面请辞,以扣押毕业证相要挟,强迫大学生继续留职或者交赎金;不少大学生为了能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的种种忍气吞声,可有些不良企业,恰恰利用大学生的这种心理,通过约定试用期条款来短期使用劳动者,降低用工成本,实际并没有与劳动在者真正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意愿,或延长试用期并只给低廉的报酬,或者找借口对同一个人反复试用,更有甚者在试用期一过,就一脚把大学生踢出门外,让试用期成为“白用期”。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违约金的认定做出了更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打击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大量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投机做法;限制了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约定次数及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规定了试用期的劳动报酬相应的社会福利;对“竟业限制”合同条款的适用主体、业务范围、限制期地域限制、补偿金和违约责任做了明确规定。高校毕业生是高新技术行业企业的主要招聘对象,必须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以免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同时也能更准确的维护自身的利益;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用工形式、计酬标准和劳动报酬的结算支付周期,给勤工助学的兼职大学生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大学生作为将来市场就业的主体,必须了解这些新规定,才能在复杂的社会竞争中站稳脚跟,谋求发展。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其实施执行力度将会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劳动合同法》就是要通过规范劳动合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让劳动者合理分享到国家与企业的发展成果。从短期来看,该法会让一些企业感到不适应甚至阵痛,客观上会影响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推动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实现劳资共赢,大学生在这种环境下步入职场,对其职业生涯规划及个人发展更为有利。

四、新的就业环境下各方的应对之策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可能将对2008届高校大学生的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冲击,这对毕业生和高校来说,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方面可更好地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要求提高了,大学生求职的难度也增大了。大学生们要用更积极、踏实的心态去对待就业竞争。提升自身竞争力,以自身诚信消除企业对培训等投资的担心,是毕业生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

大学阶段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日益重要。大学生从进校开始就应该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循序渐进地进行职业生涯设计。综合考虑自己的性格、特长、禀赋,储备广博的知识,培养职业意识、理解职业需求,追踪职业发展动态,养成全方位能力素质,把自己锻造成企业需要的“市场稀缺型”职业人,减少盲目就业导致的劳资双方的损失。

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不可或缺。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一定要注重诚信,真实、客观地填写自己的求职简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将其辞退,并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将丧失进入很多知名大公司工作的机会。企业也应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在应签合同之前把好招聘关,将单位的情况详细告知求职者,事先沟通得越充分,事后的纠纷和毁约、跳槽现象就会越少。近几年来,随着高校的不断扩张,毕业生的学历不断提升,但是素质却有待提高。对企业来说,人才培养所花的精力比以前更多。目前,整个社会氛围比较浮躁,人员流动性大。企业应在人才培训、员工的职业发展空间以及薪酬福利制度等各方面不断完善,以此留住优秀人才。另外,学生也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意味着一种契约,真正有责任心的学生是不会随便跳槽的,这不只是个人诚信问题,它容易让企业形成“社会刻板印象”,关系到学校的声誉以及今后毕业的学生的就业情况。

高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应更加深入。企业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意愿降低,说明高校培养出的人才和企业和社会的需求有偏差,需要企业和学校更好地沟通。企业应在招聘之前更早介入到高校学生培养工作中来,强化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践环节,实现订单式培养。高校应以就业为导向及时调整学科结构、专业结构、人才培养层次和师资队伍,确定招生规模,并根据市场需求和岗位需求来不断地调整、更新课程内容,注重对大学生实践能力、职业道德教育,培养出符合实际岗位需求、受企业欢迎的毕业生,实现毕业生与企业岗位实际需求的无缝对接。

政府机构的行政调控作用应该强化。在企业对招聘大学生持观望态度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大学生,例如对招聘大学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税收优惠,或对吸收大学生较多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和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接纳大学生。

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聘请律师,咨询劳动法问题,请到律师事务所与张滔律师当面详谈。

地址:上海市东方路69号A座15楼,电话:13816070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