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初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但李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该公司未表示异议。3个月后,公司和李某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除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外,还要求支付3个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1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在这1个月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只同意支付李某2个月的双倍工资。那么,公司的说法正确吗?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之所以规定1个月的期限,是为了给双方协商留出时间。在这1个月内,用人单位要完成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明确权利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等程序,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后,劳动者可以就合同内容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但对于续签劳动合同来说,双方都不用再就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不需要再给予用人单位1个月的宽限期。所以,这1个月的时间,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与新入职的职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不应扣除这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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