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5日,费县居民程某应聘到当地一家私营公司上班,月工资为2000元,但公司一直没和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6月5日,在程某工作4个月之后,公司突然通知程某要和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月工资2000元的标准和程某结清了工资。
被解聘后的程某,在咨询有关朋友后,了解到像他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按双倍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遂找公司负责人理论,但公司负责人拒绝补发工资。无奈之下,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公司补发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超过1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支付二倍工资的惟一条件,不论是用人单位拒签,还是劳动者拒签,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二倍工资。据此,仲裁委依法支持了程某的请求,裁决公司补发程某3个月的工资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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