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业务欠款未结为由扣留职工档案 违法

张某于2006年1月进入蒙阴县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09年3月,因公司效益不好,张某决定跳槽,不久便联系上一家新公司。张某向原公司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可原公司以张某做业务时没有结清欠款为由,不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扣留其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手续。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档案及其他相关手续,这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结清欠款,是双方基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扣留劳动者的档案或不给劳动者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续签,张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予终止。公司与张某之间因未结清欠款发生争议,应该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寻求获得支付,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公司不及时为张某办理退工手续,侵犯了张某的辞职权和就业权,是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公司为张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为其办理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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