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小姐是某杂志社编辑。近日,她迷上了一款广泛流行的网络游戏,其中有一项功能就是 “种菜”和 “收菜”。这项功能具有定时性,同事多次发现田小姐在工作时间收获她 “种植”的农作物,便向部门负责人举报了她的行为。人力资源部经过调查研究,根据杂志社 《员工手册》中 “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视情节给予批评、告诫,直至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给予田小姐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田小姐觉得很委屈,自己尽管确实在工作时间参与这款游戏,但每次时间很短,至多不超过5分钟,没有影响工作,更未对杂志社造成任何损失,杂志社直接辞退的处分过重,缺乏合理性。人力资源部则认为,既然明文规定不能在工作时间玩游戏,员工就应该严格遵守,单位按章办事没有什么过错。
本案焦点有二:工作时间玩游戏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管理员工的有效工作时间?
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适合自己要求的规章制度,并以此自主管理的权利。只要制度内容合法、程序规范,一般都会有效。但管理制度仅是合法还远远不够,兼具合理才更有操作性。即使是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制度,管理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也还是需要对处理决定的程度和后果充分考虑。以本案来看,田小姐利用工作时间玩游戏,确实违反了杂志社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有章可依。但根据制度的规定,在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杂志社还设置了批评、告诫两种处罚方式,这也就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增加了风险。如果处分流程分别为批评、告诫、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三个连续步骤,在违纪行为不足以认定为 “严重”的情况下,未经批评或告诫,杂志社无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可能导致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因此,在设计奖惩制度时,应尽量将违纪行为归类列举,分别规定不同的处分方式,兼顾合法与合理。可以对盗窃、贪污、挪用公司财物,欺骗、伪造行为,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故意泄露公司秘密等一些确实会造成用人单位不利影响的行为直接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但对于偶尔的迟到、早退,聊天、串岗、玩游戏等一些影响不大、程度较轻、损害轻微的行为,建议根据违纪次数或损失金额来决定等级程度不同的处分方式。例如,在一定期限内累计出现上班时间玩游戏、聊天、浏览非工作网页、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等一次的,将予以警告处分;累计三次处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每一次处分都须用书面文件记录下来作为依据,也作为处分方式逐级递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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