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无固定期合同企业双倍赔偿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成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严重,大都不敢以身试法。

但是,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未签订,导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用人单位也要为此付出巨大代价。

基本案情

1976年元月,原告刘某到某水泥厂工作。2001年该厂成立了水泥有限公司,2003年破产改制。2003年7月企业职工被该水泥有限公司接受安置,2006年元月因其他原因,公司让刘某回家休息。后因该水泥厂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于2007年11月30日实施爆破关停,现只进行熟料加工,公司关停后未吊销营业执照,双方也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8年元月31日,该水泥有限公司向刘某发放了2007年11月、12月份工资(每月700元),共计1400元。2008年3月底,刘某没有领到元月和2月份工资,找到水泥公司询问有关情况时,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刘某于2008年12月15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该水泥有限公司支付应签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728元;支付经济赔偿金10417元。

该水泥厂负责人答辩时表示:首先,本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法院应驳回刘某起诉;其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刘某也未在被告处工作,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最后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因公司于2007年8月被政府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关系。且公司被责令关闭后,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请求法院驳回刘某全部请求。

法院最后支持了刘某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同时认为根据该水泥厂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故未支持刘某关于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案例解析

中国四达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专家范金远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因为企业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导致支付两倍工资的案例。

在本案中,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刘某在2008年3月才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2008年4月15日就向信访局反映情况,2008年11月4日信访局才做出处理意见,2008年11月17日刘某即申请仲裁。故被告关于本案已超过仲裁时效的答辩不能成立。

在工作时限的认定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同计算为新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刘某1976年元月就在该水泥厂工作,2003年该水泥厂破产改制,又被该水泥有限公司接受安置,至今已经有三十余年工龄,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范金远律师提醒,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存在法律风险的,《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刘某与该水泥有限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该公司并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故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两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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