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底,大学毕业后刘华应聘到某机械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月工资为2300元。今年4月,刘华接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是刘华无视公司劳动纪律,在上班时间使用QQ进行私人聊天。几天之后,公司向刘华支付了当月工资及加班费用共计3000余元。刘华就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为整顿纪律,公司于2008年年初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禁止上班时间使用聊天工具、观看电影、炒股的相关制度,并以备忘录形式告知员工,刘华曾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但此后他无视公司规定,在主管几次提醒后仍未改正,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刘华诉称,公司制定的备忘录损害职工利益,聊天是出于工作需要,谈论的是业务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并已向劳动者告知的规章制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尽管刘华在上诉中称其使用聊天工具谈论业务,但据公司同事出庭作证称其确有与他人私聊的情况,而刘华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华的诉讼请求。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