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鉴证 劳动局可上门办理

近日,中国之声连续报道了深圳百余农民工为争取尘肺病检查而艰难维权的事件。12月12日,18位可以提供工地进门牌、爆破公司发放的爆破证等物证的工人走进了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与相关企业当庭对质,但企业方均否认与工人们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庭也未作出当庭裁决(12月13日《中国之声》)。

深圳“尘肺门”曝光将近一周了,随着媒体的持续追踪报道,事件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但遗憾的是,至少从目前来看,庭审辩论并没有显现出对工人有利的一面。问题的关键在于:企业根本不承认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回看当初,工人们之所以求助媒体,就是因为私人老板不愿意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致使工人们无法得到职业病防治医院的诊断,无法进一步维权。如果仲裁依然固守着让工人自证劳动关系,岂不是等于回到了问题的起点?

其实,尽管工人们拿不出劳动合同,但他们提供了曾经工作过的工地进门牌,提供了印有企业名称并且经过深圳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破证———有企业名称、有工人姓名和编号、也有主管部门的盖章,难道不能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吗?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本就是用工企业的义务。现在,企业为了逃避责任不签劳动合同,是过错在先,却还要由工人来承担拿不出劳动合同的责任,道理何在?

企业之所以坚持与工人没有劳动关系,还有一个原因:工人们是直接受聘于包工头而不是企业,而包工头并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然而,对建筑工程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现在的工程大都是层层转包,居于转包链底层的农民工乃至小包工头基本不可能直接和企业打交道。然而企业即使没有直接与农民工和底层包工头发生联系,上一层的包工头呢?再上层的包工头呢?转包是一个层层关联的关系,并不等于企业和底层的农民工就没有了联系。工程转包可以成为否认劳动关系的借口,也难怪转包常常成为逃避建筑质量责任的挡箭牌了。

用工单位的故意规避,工人们应有的法律权利得不到确立,才更需要仲裁、司法等机构的公正裁决。所以有关部门在劳动仲裁中更应该多一些切合实际之举,拓宽调查取证的途径和方式,不要让诸如工程转包等环节掩盖掉事实存在的劳动关系,真正维护好劳动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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