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法解读五十四:法律生效时间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法律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是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的问题。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起开始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关于生效日期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法律条文中规定“本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
(2)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法律何时公布,根据我国宪法关于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的规定,则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来确定。目前,国家主席一般都是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发布命令公布法律,如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主席令,公布了该法。
(3)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如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十三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3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
本法采取第一种方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本法自颁布至施行间隔将近半年左右的时间。这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本法实施的准备工作:一是要认真清理以前制定的各种法规、规章、办法、规定等,凡发现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都要予以废止或修改;二是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应当抓紧制定有关配套规定;三是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本法的学习宣传工作等,为本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还涉及法律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所谓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生效以后能否适用于生效以前的行为,如果适用,就表明具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就表明没有溯及力。我国的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法律如果有溯及力,那么就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本法没有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这表明,本法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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