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1994]481号《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1)工资如何确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以及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
(2)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非正常情况下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呢?所谓非常情况下,主要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它情况按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月实得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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