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包致人伤残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人云某自2007年起就跟随老乡宁某来到寿光市某建材公司打工。宁某和建材公司签有协议,其中规定公司将大理石加工车间承包给宁某,宁某负责人员管理及生产,公司负责产品的质量及销售,每季度与宁某结算一次承包费。今年3月,云某在操作机械时,不慎将左手小指切断。云某伤好后,就赔偿问题多次找宁某及公司协商未果。

2009年4月,云某就赔偿问题到当地政府信访部门上访,要求政府出面解决赔偿问题。信访部门建议云某通过劳动争议途径解决问题。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案后,决定启动案外调解程序。在调解中,宁某认为,云某受伤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况且自己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再要求赔偿,自己已无力承担。建材公司认为,公司将车间承包给了宁某,并有明确约定,云某受伤与本公司无关。

仲裁委指出,建材公司的发包行为是违规行为。《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公司虽然将车间外包给宁某,但宁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公司仍然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建材公司与宁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多次调解,云某拿到了建材公司与宁某支付的5万元赔偿款。(董军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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