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山西省阳高县人,于1962年作为知青插场到阳高县国营农牧场工作,1974年作为知青回城调入国营化肥厂,上世纪90年代中期停薪留职,到该县另一单位上班。2005年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并于2009年12月提前释放。刑事处分没有附加刑 (没有剥夺政治权利),单位也没有开除公职,并享受原单位的职工待遇,保留养老保险账户。我于2010年缴完15年的养老保险费。
2009年,我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到现在迟迟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因为当地县劳动保障局以贵报在线问答栏目系列中 《职工被判刑之前的工龄是否算作退休年龄》一文为由,只承认我1992年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不承认1992年之前的视同缴费工龄。
请问:被判刑没有被单位开除公职,判刑前的工作年限与判刑后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答:收到你的来信后,笔者查阅了当时的文章,对于你提出的问题,以及你们当地劳动部门的做法,笔者特做如下简要回应:
首先,要厘清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与被开除之间的关系。基于2008年废止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开除,即开除公职。因此,两者的关系应理解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被开除。
其次,要厘清开除与除名之间的关系。根据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原劳办发 〔1994〕376号)的规定,职工被开除的,开除前后的工龄不连续计算;职工被除名的,除名前后的工龄连续计算。此外,除名仅针对职工旷工的违纪行为,不能针对别的行为,例如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的企业都做开除公职处理,这种情况下其被开除前的工龄就予以清零。但是,若企业没有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那么其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的工龄与释放后的工龄连续计算,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
在厘清上述三个关系的情形下,你提出的问题就比较清楚。你系1992年参保,200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若单位当时对你作出了开除处理,那么你1992年之前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清零;没有作出开除处理的,之前视同缴费的年限不应予以清零,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退休待遇时,应与你实际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此外,关于除名前后工龄连续计算的问题,也需要在此一并予以阐述。根据原劳动部给广州市劳动局的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原劳办发 ‘1995’104号),“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若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被除名的,其除名前的工龄清零;若是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被除名的,其除名前后的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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