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泄密 公司如何维权

王某是一家化工企业的技术人员,2005年初进入该公司,2007年,公司曾对他进行过专业培训,并且派他到德国深造了半年,回来后,公司与他签订了保密协议。2009年2月,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请2个月的事假,公司批准了。结果,公司后来发现王某利用这段长假偷偷为竞争对手企业搞技术配方。该公司是直接上法院维权呢,还是要先进行劳动仲裁?

评析:就王某的法律责任来说,既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也构成了对公司的侵权。也就是说,公司既可以以王某违约为由按劳动争议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以民事侵权为由将王某告上法院。

劳动合同法》规定,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只要保密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不论职工的违约行为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损失,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而赔偿金则建立在实际损失基础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了两种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是按照实际损失计算;二是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另外,该侵权行为是由王某和竞争企业共同实施的,化工企业可以以他们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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