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介绍不是否认劳动关系的理由

    小王去年通过熟人介绍,进入本市一家私营企业为老板开车。由于小王是通过熟人介绍进来的,所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小王认为反正有人认识,对于有没有劳动合同也并不很在意。小王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按时接送老板上下班,有时晚上还要送老板去应酬。另外办公室还时不时地安排其外勤工作,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2500元。小王觉得工作得来不易,非常珍惜,从不计较上下班时间。

    然而,小王的努力工作并没有换来好的结果,去年“十·一”刚过,企业人事部门突然口头通知小王第二天不要来上班了。小王就这么无缘无故地被解雇了,他想不通,于是去找人事部门理论,要求留下来继续工作。人事部门没有同意小王的要求。小王看到留用无望,就要求企业为其办理招退工手续,并且为其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人事部门则回答他说,当初他是通过熟人关系进的公司,看在朋友的面子上,给他一口饭吃,他与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所以无须为其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小王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企业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庭审中,小王强调,自己虽是通过熟人介绍为老板开车的,但当初老板是承诺过为其缴社保费的。一年多来,自己在工作上勤勤恳恳,做到随叫随到。现在既然企业叫他不要上班了,就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招退工登记手续,并且补缴社会保险费。

    企业则认为,小王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当初是朋友托过来的,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找了份工作让他做,所以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须办理什么手续,更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小王提出的要求,企业表示坚决不同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小王与企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小王平时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从事工作,受企业的劳动管理,从事企业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且小王提供的劳动是企业生产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为小王办理招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为其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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