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拒绝原条件“挽留”,败诉!

杨先生在出租车公司开车一干就是六年,当劳动合同快到期之际,他拒绝了公司请他按原条件续约的“邀请”,并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公司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并补缴社保。日前,闵行区法院一审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2005年,通过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介绍,杨先生应聘到某出租车公司做驾驶员,谈好待遇后,杨先生在出租车公司一干就是六年。2011年4月12日,就在杨先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际,出租车公司给杨先生发出续签合同的通知,并商请他来公司办理手续。杨先生认为自己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不愿意继续担任出租车驾驶员,他表示“不同意续签合同”,同时,他以在职期间出租车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保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万元,同时补缴六年工作期间的社保。
被告出租车公司辩称,在杨先生合同期满前,公司曾通知他按原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安排他继续担任出租车驾驶员,但杨先生明确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前,被告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继续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原告明确不同意续签。因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宜不属法院处理范围,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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