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期间,因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的原因,给劳动者造成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担负?
案件回放:2008年,一家开发区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几名劳动者派遣到某家企业从事后勤工作,企业将劳动者的工资及保险费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和缴纳,并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都是两年一签,且期限相同。2010年2月,两个合同均到期。在此之前,企业无法确定是否续签合同,但表示仍将继续用工一段时间,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均未提出异议。合同到期后,几名劳动者仍在企业工作。直到2010年11月,企业表示将退工,告知派遣公司开具退工通知单,但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没有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企业表示愿意承担赔偿金,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问题,因此双倍工资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劳务派遣公司认为,他们只是按照企业的要求进行管理,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是企业没有尽责导致的,因此,应当由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看法: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徐强律师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动争议案。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包括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方式履行退工手续,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付。此案中,因为企业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没能与派遣公司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而劳务派遣公司以没有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法律上讲,企业应当属于违约行为,而劳务派遣公司则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无论是派遣单位违法,还是用工单位违法,都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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