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超法定退休年龄,解雇判经济补偿金

律师注:实践中很多法院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已经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在被解聘时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不支持经济补偿。本案的判决结果有一定示范作用,特案例存照。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63岁的夏吉祥被所在公司解聘,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部门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60岁,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夏吉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近日,新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夏吉祥和其所在物流公司的劳动关系成立。据了解,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上班的劳动者,被法院认定为和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成都第一案。
申请仲裁 不予受理
2004年12月,59岁的夏吉祥到成都一物流公司上班,主要看守停车场,每月工资600元,双方没签劳动合同。今年3月5日,夏吉祥收到物流公司的解聘书。夏称,自己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法定假日,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夏提出,物流公司应当支付他3年来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
今年3月27日,夏向新津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新津县劳动仲裁委以其仲裁申请不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关于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决。
按照我国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退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退休职工自退休次月起开始领取退休金。有观点认为,由于退休员工享受了退休金,法律没有要求其承担劳动的社会义务,也就不再具有劳动者的身份,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法庭判决 经济赔偿
夏起诉到法院后,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称,夏吉祥和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关系,夏索要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并称夏是2006年1月1日才到该公司上班的。
日前,新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解除夏吉祥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给付夏的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报酬2000元、经济补偿2100元。
新津法院行政庭庭长蔡静莉说,按照现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劳动权,并未禁止用人单位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工作,也没有禁止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享有劳动权。夏吉祥现虽已63岁,但在物流公司工作期间与该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将夏解雇,就应支付其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新津法 本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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