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实务中,劳动合同容易遗漏以下一些必备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另外有的合同上没有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或没有明确的劳动报酬,这些不大会是因为疏忽而遗漏,基本上是单位的模糊策略。

如果合同没有以上必备内容,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法律的规定是:责令改正,造成劳动者损害的负责赔偿(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们看到,责令改正可以说是一种没有责任的责任,至于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很难想象得出,合同没有必备条款,会造成劳动者什么损害呢?即使有损害,也应当是其它更直接的原因引起的,损害很难跟合同未作约定形成因果关系。

我们基本可以判断,所谓必备条款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是一个没有“爪和牙”的规定,合同欠缺必备条款的,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良后果。因此,我们不得不说,有些单位劳动合同里必备条款不详或欠缺,是一种策略性的模糊和策略性的欠缺,模糊带来了操作空间。比如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酬等,约定得越细,对单位约束得越严。

但是,以上的必备条款中,有一款是应当慎重对待的,即职业危害防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因此,如果招聘的职位有职业病危害的,应当考虑在合同里写清楚,否则将可能构成欺诈,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句话提示:

合同没有必备条款,并不会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个别条款的策略性模糊和策略性欠缺反倒留下一定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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