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须知可算是劳动合同吗

物业公司将一份“入职须知”和条款不详的“职位申请表”当做劳动合同,将已经离职的员工两度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物业公司上诉,该案2月2日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雷秋华2008年入职××家园物业管理公司,去年3月份,单位只让他签了一份“入职申请书”,之后又让他填了一份“入职须知”,除此之外,再没签订其他合同。雷秋华认为,公司应当支付自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具体形式和版本作出相关的规定,物业公司与雷秋华所签订的职位申请表和入职须知这两份书面材料应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应当赔偿雷秋华。而劳动仲裁结果,支持雷秋华的索赔。2009年7月,物业管理公司将雷秋华告上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起诉依据的《入职须知》和《职位申请表》不符合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应向雷秋华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判令物业公司支付雷秋华工资差额6549.43元。不服判的明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度将雷秋华告上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2日开庭审理,不日将出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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