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该如何去劳动局申诉?

    我是2009-2-7进入公司,当天签劳动合同一年期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元,试用期后1800元.4月18号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我要我离职,说是觉得我无法胜认此份工作.我现在要求公司赔偿,可以根据劳动法哪几条?
    1.我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2.我是否可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3.企业违反了哪几条劳动法?
    问题补充:
    4.我自2009-2-7进厂后,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可以要求补买吗?或者退钱给我?
    5.因为公司通知我要我赶快办离职手续 ,但因为我始终不办,公司的陈主任就告诉保安不许我再打卡,不许我进入办公楼....
    回答:
    1、劳动合同是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部分算正式劳动合同期,所以:楼上心为宁碎朋友说的对,你现在已经不在试用期了,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为由、以你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胜任工作来解除与你我的合同。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我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方面的费用? ”:
    (1)要求自2009-4-7后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的时间按正式合同的工资计算。
    (2)要求补偿半个月经济补偿金,又因为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给双倍,也就是一个月工资。
    (3)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还应给你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3、“我是否可要求公司提供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
    (1)如果你还在试用期内、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你有权要求公司提供你试用期不合格的证据。
    (2)但现在按规定,你应已经不在试用期内,所以不必再向公司要这个证据,只要求公司4-7后给予正式合同待遇。
    4、“企业违反了哪几条劳动法?”:
    (1)不是《劳动法》了,而是《劳动合同法》。
    (2)具体有《劳动合同法》、40条、46条、83条、87条,拣重要的列在下面,其他的如需要再提供,其实你也可以自己去找。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我自2009-2-7进厂后,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可以要求补买吗?或者退钱给我? ”:
    (1)可以要求补缴。
    (2)但要求退钱没有法律依据。
    6.“因为公司通知我要我赶快办离职手续 ,但因为我始终不办,公司的陈主任就告诉保安不许我再打卡,不许我进入办公楼”:既然如此,协商已经是不可能解决问题,你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是解除合同索要补偿或赔偿,就只能是提起劳动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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