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支付奖金和津贴员工可以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陈某是深圳一家电子制造企业的工程师,已经在这个企业工作了2年,每个月15日是其所在企业的发薪日。2010年1月15日,是新年第一个发薪日,但陈某在看到这个月的工资条时却再也压抑不住内心的不满:公司已经连续3个月没有给他发奖金了,2个月没有发岗位补贴。陈某应聘进入谈公司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公司聘用陈某为工程师,月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奖金根据经济效益以及陈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李某带着3个月的工资和劳动合同书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的奖金和2个月的津贴。公司行政部主管苦笑着答复他,目前公司经营不善,我们也没有办法。现在正是困难的时候,希望你能与公司同甘共苦,等公司状况好转后,一定给你补上。经过多次交涉无效后,陈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立即办理退工手续,支付拖欠的奖金和津贴以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表示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所以不同意立即办理退工手续,反而要求陈某继续工作一个月。于是争议产生,诉至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法律分析

这是一节因公司经营困难不发奖金、津贴而引起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是否可以因为公司没有支付奖金和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8条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于是,本节案例中的焦点就在于,公司不支付奖金和津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在此节案例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月工资为3000元,月岗位津贴为1500元,月奖金根据经济效益以及陈某的工作表现考核发放。因此在经济效益不佳的时候,公司可以少付或不付奖金,公司未支付陈某奖金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但是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每月支付给陈某的岗位津贴是确定的,合同中并没有可以不支付津贴的约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津贴,构成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员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陈某并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

本节案例所提到的未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其实在企业中并不少见,而且法律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身就还有“及时”和“足额”两层意思,有时候会发生仅仅是因为企业延后1-2天支付工资时,也会发生法律风险。这里需要提醒企业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认真及时检视企业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1.检视安全生产事项。

企业平常注重检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有无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又如安全服装、夏季防暑降温安排、女职工的“三期”保护等,应及时进行整改安排。同时,将安全生产的责任通过职责分担的方式落实到相关负责人,并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企业还应避免安全生产事项进一步转化为劳动关系处理上的被动,导致间接损失。

2.检视工资杜保事项。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要注意两个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及时”支付;二是数额要素,“足额”支付。

另外,企业需要特别重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告知并强制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防止法律风险产生。这里所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行为约束,“缴纳”;二是内容约束,“依法”缴纳,包括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规定的基数进行缴纳。

3.检视规章制度规定。

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的,员工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规章制度难免百密一疏,但这“一疏”可能会导致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很有可能导致其他离职员工效仿。规章制度最好通过内部法律顾问和外部法律咨询的方式进行双重审查,尽最大可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没有发生抵触法律、法规的情形。

4.检视主管行为规范。

一般认为,现代企业不会发生企业强迫员工劳动的情况。但事实上也并非如此,强迫员工劳动的方式越来越隐性化,比如扣减津贴、奖金等多种方式。另外,一些企业主管人员还可能通过言语威胁方式单方面要求员工临时加班、实施任务管理和工作安排时对待员工态度粗暴,等等,诸如此类情形都属于此种强迫劳动的情形,会导致离职风险的发生。

在实践中,企业很难做到《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上述全部事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按照法不责众的原则进行应对。企业首先还是要谨慎做好自己的规章制度以及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使得相关人员的违法或然性最小化;其次,在发生类似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疏导,防止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付。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顿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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