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层层转包、分包建筑工程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几经波折,旷日持久,近日,随着法槌敲击而尘埃落定。
1999年3月,宛南二建与恒源器材厂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宛南二建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合同签订后,宛南二建将该工程交由方伟功负责施工。方伟功以个人名义将该工程发包给方永根等人,方永根又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南玉红等人。南玉红在施工中,其所雇民工张艳龙在工作时触电受伤。
2001年3月经河南省新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宛南二建支付张艳龙各项赔偿款28万余元。宛南二建不服,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南玉红作为张艳龙的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南玉红没有尽到该义务,对张艳龙在施工过程中触电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宛南二建在承建恒源器材厂集资单元楼工程后,将该工程交由方伟功施工,方伟功以其个人名义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方永根,方永根再次将其所分包的工程包给同样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南玉红。宛南二建在施工中疏于管理,致使工程层层分包,方伟功、方永根明知接受其分包的下手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而分包,违反法律禁止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规定,宛南二建、方伟功、方永根与造成实际损害的雇主南玉红具有共同的过错,应当与南玉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执行中,宛南二建改制为宛南建筑公司。2005年11月,新野法院裁定宛南建筑公司为被执行人。后与张艳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张艳龙赔偿款273000元。至此,这几方对张艳龙的连带赔偿之债因宛南建筑公司的清偿而消灭。
宛南建筑公司赔偿后又提起诉讼,要求方伟功、方永根及南玉红连带赔偿其损失273000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宛南建筑公司在支付张艳龙273000元赔偿款后依法向三被告追要此款,理由正当,但它对造成损害的后果有一定责任。关于责任承担,衡量各方过错及负担能力,以各方分别承担25%为宜。宛南建筑公司赔付后,除本身应承担的赔偿部分外,对超出其责任份额部分及免责之时起的利息有权向方伟功、方永根及南玉红进行追偿。法院最终判令方伟功、方永根、南玉红分别偿还宛南建筑公司68250元及利息。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