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林因摔下楼梯受伤而摘除了右肾。几年后,恢复了健康的小林参加了某银行的招聘。在填写招聘体检表时,小林在“腹腔脏器”栏写了“正常”,“审查意见”栏为“健康”。其后,小林被正式录取。一个月以后,银行得到反映后派员带小林到医院做b超检查。结果证实:小林“右肾摘除,左肾正常”,遂以小林“存在严重身体缺陷,不符合有关要求”为由,解除小林劳动合同。
小林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认为,小林未向银行如实告知健康情况,银行了解真实情况后,根据内部规章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小林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撤消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此案例由邱婕提供)
争议焦点:单位可以因为员工隐瞒病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吗?
[分析]:
支持者认为,如果员工在填写体检表时,故意隐瞒重要病情,使单位做出了错误的判断,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在此情形下签订的合同不是单位真实意见的表示。单位查明实情后,完全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除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的劳动合同。
反对者认为,单位应着重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前提条件是录用条件必须合法。有些被隐瞒的病情并不影响正常工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就业歧视行为。
忠告:银行之所以在此案中败诉,首先是诉讼思路错了。如果当初不以员工所隐瞒的病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是以员工缺乏诚信,因而不适合在诚信要求极高的金融机构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也许会是另外一种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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