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职工不分情节轻重,有失法律公平原则,湖南某公司职工李微(化名)私拿公司废弃物品,被公司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撤销该公司对李微的这一处罚。
私拿公司废弃物品被解聘
1997年4月,李微通过招工形式进入湖南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5月,该公司针对原《职工奖惩办法》的一些条款不适应企业发展的情况,由单位人力资源部牵头,企业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公司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对原《职工奖惩办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修订,形成了《职工奖惩办法》(修改稿)。其中第四十九条修订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论价值多少,解除劳动合同:(一)盗窃或参与团伙盗窃公司财物的;(二)内外勾结盗窃公司财物的;(三)未经批准,私拿公司财物出厂的;(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为盗窃、私拿提供便利的。本办法所指的私拿,是指未经许可将不属于员工个人使用与保管的工具、办公用品拿出厂的,包括公司生产设备、生产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原材料和零、配(备)件、生产产品、废旧物资等……”
去年11月12日该奖惩办法修改稿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14日通过厂报、厂电视台向公司全体职工公布。11月26日,李微所在的车间班组组织了全班组人员学习《职工奖惩办法》,并将该奖惩办法发放到每个职工手中,职工在发放及学习登记表上签名确认。
12月15日晚上8:30左右, 李微在工作地点巡视控制设备运行状况时,发现马路对面的废弃空厂房的外墙角下有一截废旧铜芯电缆线头。李微认为那是废了近一年的空厂房,机械设备等都全部搬走了,铜芯电缆线应是废弃物。于是,他拿来铲子挖出了1米多长无头无尾的铜芯电缆线,并把它拖回休息室剥去外面的塑料皮,切成小段。在16日凌晨零点16分左右下班时,李微用电动摩托车带出厂门时被门卫查获,移送厂保安部。经过磅称量,废旧断电缆线铜芯共重15公斤。
12月26日,该公司以李微私拿铜芯电缆线,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职工奖惩办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解除李微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李微认为单位对其处罚过重,多次找公司相关领导未果,遂到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
惩戒不分轻重失法律公平
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审理后认为,李微是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在单位组织学习经修改的《职工奖惩办法》后,仍怀贪小便宜心理,私拿单位的废弃电缆线,理应受到相应处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企业拥有高度的用工自主权,依法依规对职工进行管理。但制订的规章制度在强化内部管理、维护企业利益的同时,应坚持与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以人为本,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该公司的《职工奖惩办法》虽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向全体职工公示,程序上完全合法,但第四十九条的部分内容与法相悖,部分无效。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制订的《职工奖惩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私拿公司财物出厂,不论价值多少,解除劳动合同”,对职工要求过于苛刻,有违劳动立法基本精神,有用合法形式掩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之嫌。
其次,该规定有违法律的权利义务对等公平原则,“盗”与“拿”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该规定“盗”、“拿”不分。另外,统观《职工奖惩条例》,该条例对其他违纪违章行为的惩戒、立功表现奖励均有价值之分、情节之分,唯有第四十九条规定,价值不分,情节轻重不分,均做同等处罚,有失法律的公平原则。
再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均规定用人单位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必须是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目前,相关法律对上述条款中何为严重违纪违章尚未做出明确的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严重违纪违章应包含以下涵义:劳动者的违纪违章行为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包含企业名誉、经济损失等),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劳动者已无法履行劳动义务,是否屡教不改,多次违纪违规。李微经单位查获私拿废弃电缆15公斤,无价值认定,且属初犯,被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职工奖惩条例》第四十九条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偏重,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况且申请人的行为不适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娄底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依法裁决,该公司应撤销《关于解除李微劳动合同的通知》,建议该公司对李微的违纪行为重新作出合理合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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