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张某莉,1958年9月出生,2003年8月入职广州某幼儿园上班,任保育员。双方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 日。2010年8月31日幼儿园以合同到期通知张某莉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莉跟幼儿园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对于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发生了争议,张某莉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如何裁决呢?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有两个焦点:一是幼儿园是否应该向张某莉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应该按什么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08年6月23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 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 务关系处理”。根据以上一系列的规定可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终止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员 工,没有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规定应该如何理解呢?郑律师认为,我国退休制度一直以来 有明确的年龄界限的,但截止目前达到退休年龄却因缴费年限未达到等原因,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还大量存在。虽然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能力可能会有所降低,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的人可能比达到退休年龄还更能创造价值。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补充,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赋予用 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是否选择终止,由用人单位自行选择。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可以知得,如果用人单位继续留用或返聘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的人员时,应按一般劳动关系处理。即解除或终止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来赔偿或补偿。本案中,幼儿园在2008年9月张某莉达到退休年龄时,未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是在2010年8月31日新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其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幼儿园终止劳动合同,向张某莉支付经济补偿金,数额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3个月,共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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